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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達每月 3.5 萬元 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上限 3 成 雇主須有勞保證號;承接營造工現僅補足剩餘聘期 將修法刪除(2024-09-18)

薪資達每月 3.5 萬元 免除訓練資格

旅宿僑外生上限 3 成 雇主須有勞保證號

          【外勞社記者八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 7 日預告藍領審查標準草案,副學士以上畢業僑外生在台從事旅宿服務工作資格,除學歷外並須取得交通部觀光署或教育部認可之 80小時訓練或實習證明或切結書,初聘每月薪資不低於 3 萬元,若雇主願意給予每月薪資不低於 3.5 萬元,則可以免除訓練資格;旅宿僑外生名額上限不得超過員工人數的 3 成。

          為解決旅宿業缺工,勞動部依行政院 113 年6 月 13 日旅宿業勞工議題討論會議決議,同意開放由符合資格雇主申請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在我國從事旅宿服務工作。

          根據勞動部 113 年 8 月 6 日預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者須於 8 月 14 日前提出。

                    另列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在草案第 6 條新增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類別,並未與中階技術人力放在同一款;配合第 6 條第四款新增旅宿服務工作,為區分外國人資格條件,明定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資格條件,須符合交通部觀光署或其認定之產業公協會辦理之相關專門知識、技術訓練課程,或是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專校院辦理之產學合作相關實習課程,累計時數達 80 小時以上,且取得證明或切結者。

          蘇裕國進一步說明,僑外生首次聘僱每人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3 萬元整,續聘每月平均經常性經資不得低於 3.3 萬元,或每人每年總薪資不得低於新臺幣 50 萬元整;若是聘僱薪資達每月經常性薪資 3.5 萬元,則可免除訓練資格。

          蘇裕國指出,旅宿雇主資格為領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法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或民宿業登記證,同時須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有勞保證號;申請文件則與中階技術工作相同,雇主須在國內招募,並須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法令證明,沒有招募許可,直接發給聘僱許可函。

          蘇裕國提醒,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內容包括房務、清潔、訂房、接待或旅宿所屬餐廳外場等工作;其中旅宿業所屬餐廳,須為旅宿業者自行設立,不得以出租或合夥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等型態經營。

                    旅宿業所屬餐廳須業者自行設立

          根據草案,雇主聘僱旅宿僑外生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 30%為上限;至於旅宿僑外生名額加上其他白領外國人總人數,合計不可超過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勞保投保人數)之 50%。

          蘇裕國說,依觀光署提供資料,預估有 1,500名副學士以上僑外生投入旅宿服務工作。

承接營造工現僅補足剩餘聘期 將修法刪除

          【外勞社記者八月七日臺北報導】勞動部 7 日預告轉換雇主準則,現行規定雇主承接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僅能補足原聘僱剩餘期間,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外國人,將修正刪除。

          勞動部 113 年 8 月 7 日預告「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意見可於 8 月 14 日前提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管理組長蘇裕國說明,這次預告修正轉換雇主準則係配合新增僑外生得由合法登記之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等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從事旅宿服務工作之應備文件、期滿轉換程序與相關文件等。

          另外,蘇裕國表示,雇主接續聘僱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現行規定僅能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與從事其他工作之外國人最長3年聘僱許可期間不同,致部分營造工作之外國人因聘僱剩餘天數過短無法留臺工作,為留用從事營造工作之外國人,避免各行業計算雇主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之期間不一致,這次修法將刪除第31條但書規定,未來雇主承接重大公共工程、民間重大工程與一般營造工作外國人,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