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者需標示回收標誌 循環率達 15%
【外勞社記者八月八日臺北報導】環境部 7 日重新預告手機回收遵行事項草案,預訂明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新版本的草案給予廠商緩衝期,除規定 2026 年起製造、輸入手機應標示回收標誌,也訂定手機循環率 15%的規範,草案預告期 30 天。
標示規定從 2026 年起算
環境部重新預告「應標示分類回收標誌之行動電話製造業、輸入業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草案,該草案曾於去年 11 月公告,原預定今年 4 月生效。
環境部表示,此次重新預告,主要是給予業者緩衝期;也因臺灣許多手機是國際廠牌,需通報 WTO 以避免貿易障礙。
採螢幕標示者需載明操作方式
按此次預告的草案版本,2026 年 1 月 1日以後,在國內製造(出廠)或輸入國內的行動電話,必須在組裝完成的電話本體、包裝、標籤、說明書或螢幕顯示,標示分類回收標誌及說明文件。
若採螢幕作為標示載具,則必須在產品包裝或說明書上,載明操作方式。
環境部也說明,草案主要規範的是在國內製造手機並且標示商標的製造業者(品牌商),以及輸入手機並銷售的業者。
業者需提供回收服務和優惠措施
除了產品需標示回收標誌,草案也規定業者在營業場所要設置回收設施、標示回收標誌和回收服務文字。
此外,也必須有適當銷毀或防範措施,防止手機資料外洩;並提供回收手機的消費者優惠等措施。從 2026 年開始,每年回收及循環服務比率需達到 15%。
違規可罰 3 萬到 15 萬元
循環率計算方式為,該年度回收及循環服務總數量,除以同品牌前 3 年國內平均銷售數量。每年要提報前一年度成果,未達標者需提精進計畫。
若未依規定辦理,依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得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