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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修 SRF 空汙法規 環團:缺源頭控管 大氣司:混燒事業廢棄物即採較嚴格標準(2024-10-09)

環境部修 SRF 空汙法規 環團:缺源頭控管

大氣司:混燒事業廢棄物即採較嚴格標準

          【外勞社記者八月廿八日臺北報導】政府推動廢棄物經特定處理後轉為 SRF(固體再生燃料)可用於燃燒發電。環境部近期預告相關空汙防制修正草案;但環團認為,草案不夠嚴謹,也缺乏從源頭規範 SRF 的製造法規,28 日與立委陳昭姿共同召開記者會,呼籲環境部加嚴並修法。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副會長吳麗慧表示,環境部預公告修正「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應符合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之燃料修正草案」,將資源循環燃料分為三類,第一類為固態生質燃料,指農林植物、木材及其殘留物未經化學處理、膠合或表面塗裝程序作為燃料使用者。第二類是固體再生燃料(SRF),但相關分級和資源循環署規定不同調,指環境部應整合法規。

                    不同類循環燃料混燒控管受質疑

          南部反空污大聯盟召集人洪秀菊表示,環境部規範第三類資源循環燃料是事業廢棄物或有害事業廢棄物,若與第一類、第二類資源循環燃料混燒,可能讓民眾暴露在汙染中,質疑政府如何檢驗燃燒情況。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表示,草案僅要求使用第二類或第三類類資源循環燃料者,應監測項目僅限一氧化碳及氯化氫,應比照一般及事業廢棄物焚化爐的應監測項目,增訂氮氧化物、氧氣、排放流率及粒狀污染物等。

          對於環團的質疑,大氣環境司副司長張根穆說明,此次區分的循環資源燃料分三類,第 1 類為沒有加工的原生木材等資源,第 2 類為 SRF,第 3 類則是不屬於前兩類、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作為燃料者。

          他也進一步說明,雖然就 SRF 的製造部份尚無更嚴格規範,但大氣司必須要先針對已經在使用燃料的廠商加嚴限制。他也表示,相關法規的定義只要不是單一燃料,就屬於混燒,而只要混到第 2 或第 3類,就必須根據其法規。

                    增戴奧辛檢測頻率 提高源頭法規

          此次草案也針對 2、3 類資源燃燒的戴奧辛檢測頻率提高到 1 年 4 次,其他監測項目也已有規範,此次是針對無法連續檢測必須手動採樣的重金屬、戴奧辛等加嚴檢查。

          資源循環署副署長林健三也說明,目前仍有廢棄物清理法等規範,針對 SRF 的製造、品質和技術目前只有指引的情況,會提高法律位階研訂管理辦法,就產源、品質、技術和使用加引管理,也會參考大氣司的排放規範,未來會聽取各界意見、考慮可行性後再預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