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規範實習機構標準 強化場所安全
【外勞社記者九月三日臺北報導】監察院 3 日召開記者會,說明去年新南向專班越南籍實習生工安死亡相關調查報告及糾正案,監委指出教育部對實習機構的選擇幾乎未有門檻,評量也無法反映校外實習場所安全狀況,怠於保障實習生權益,對教育部提出糾正。併請勞動部共同研議改進實習工讀場所安全性,並檢討改進學生淪為廉價人力的情況。
產學合作缺乏具體法律規範
去年新北烘焙工廠發生越南籍女學生遭層架推車壓倒送醫不治,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進一步深入調查,罹災死者為來臺就讀教育部補助的新南向產學合作國際專班學生,由學校安排至工廠實習,也受雇於該工廠工讀,在工讀時間發生意外。
根據新北勞檢處調查,災害原因並非個人不安全行為,而是環境存在風險因子,且未設置職安衛管理員、未訂定職安衛管理計畫及規章等;勞檢處檢查後即勒令事故現場停工,同時查該公司有 13 項違反職安法規定之缺失。
王幼玲指出,教育部雖然自 2017 年就研擬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然而迄未完成立法,產學合作的實習生在訓練時間、費用、生活津貼及勞工保險等,並沒有法律具體規範,只透過學校與合作機構簽訂契約來處理。
監委:校外實習委員會流於形式
教育部雖稱在專法施行前,為強化保障實習生權益,已採取相關措施,但監委調查發現,學校對於校外實習機構的選擇,幾乎未有門檻及要求。
王美玉指出,教育部雖然要求學校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評估合作機構是否合適,但較著重於與課程關聯,校外實習單位的評估中,實習場所安全性也不計入其中。
王美玉進一步指出,教育部和學校並未因該事故而新檢視校外實習機構適切性,在新北勞檢處尚未同意復工前,即明確表示「不更換實習廠商」,所有專班學生均繼續在該公司實習及工讀。
教育部雖然將校外實習廠商名單提供給地方勞政主管機關,但地方勞政機關僅有訪視宣導,但並不涉及廠商法令遵循情況。
工讀、實習界線模糊
除了對於學生實習工讀場所的安全性保障不足,監委也指出,因目前教育部和勞動部分別規定,實習與工讀每週上限各為20 小時,實務上兩者界線模糊,致使校外實習廠商得以運用外籍生實習與工讀每週合計 40 小時之時數來填補人力,實際上讓學生淪為廉價「學工」。
王幼玲指出在調查中也發現,甚至曾有學校在專班實習計畫中,明確將外籍學生跟移工比較,以學生實習免繳就安費、不受行業限制等優勢向企業宣傳。
針對校外實習立法進度緩慢、未強化實習生權益保障,監察院糾正教育部;為確保有勞動事實的學生實習與工讀場所職業安全,併請勞動部共同研議檢討。同時也函請行政院,就學生校外實習安全、是否淪為廉價人力等情況督導部會改進。
逾 4 萬多僑外生可在臺工讀
調查報告引述教育部統計資料,112 學年度大專院校中境外學生總數約有 11.6萬人,扣除港澳、陸僑生,約有 8 萬 3,344 外國留學生,按今年 3 月底勞動部統計獲發工作許可者約 3 成,而僑生則幾乎皆有工作許可。
此外,目前全國大專院校約有 9 成 8 都有開設校外實習課程、參與學生達 10 萬餘人次,合作機構也有 1 萬 3,786 家,而產學合作專班性質的學生,多是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工讀。
以此次被調查的公司為例,外籍工作者比例遠大於本國勞工,移工、外籍實習生、畢業僑外生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