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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電動二輪車 11/30 起領牌才能上路 兩年緩衝期將屆 違者最高可罰 3,600 元(2024-10-17)

微型電動二輪車 11/30 起領牌才能上路

兩年緩衝期將屆 違者最高可罰 3,600 元

          【外勞社記者九月十日臺北報導】自111 年 11 月 30 日起,新購置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必須依規定登記、領牌並投保強制險才可上路,並給予既有車輛兩年的緩衝期。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表示,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於 113年 11 月 29 日前投保強制險完成,並至公路監理機關驗車、領牌懸掛,如未依規定辦理而上路行駛,將對車主處 1,200 元以上 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

          電動自行車因輕巧且不需考照,成為移工廣泛使用的代步工具,日前修法除了將電動自行車正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外,也增加規定騎乘須懸掛牌照,並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等多項規定,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才可上路。

                    五大違規樣態 未戴安全帽最多

          臺北市區監理所表示,截至今年 8 月底,臺北市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已有 5 千多輛完成驗車、領牌程序,如未依規定掛牌即行駛於道路,將處所有人 1,200 元以上 3,600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行駛、移置保管車輛。

          交通局也統整五大常見違規樣態,今年統計 1 月至 7 月,臺北市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違規統計共計 990 件,其中前 3 大違規為未配戴安全帽、不依規定停放車輛及行駛人行道,亦有部分違規搭載乘客,以及不遵守號誌、標誌標線等。

          交通局提醒,已懸掛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得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但不包括機車限時停車格位。未懸掛牌照的微型電動二輪車,一律禁止停放於路邊機車收費停車格位,違者依「臺北市處理妨礙道路交通及久停公有停車場車輛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移置保管。

          此外,基於保障人行道行人安全,北市府也公告微型電動二輪車禁止行駛人行道及市區自行車道,但河濱自行車道除外。

                    須投保強制險 領牌需附證明

          交通局呼籲,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須年滿14 歲、配戴安全帽及投保強制車險,禁止載人、禁止酒駕及擅自增、減、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且行駛時速不可超過 25 公里,113 年 11 月 30 日起須掛牌才能上路,屆時未領牌而行駛於道路,最高可處 3,600 元罰鍰;未投保強制險則可開罰 750 元到 1,500元。

          申請領牌應提供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及印章、新領牌照登記書 2 張、有效期間 30 日以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證、出廠證明或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以及統一發票,其中發票如已遺失,得由原車主以切結方式辦理。

          有關臺北市、基隆、金門及連江等地區的微型電動二輪車定點服務,或需預約到點服務 , 可 至https://tpcmv.thb.gov.tw/cl.aspx?n=11519 查詢申辦據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