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社記者九月十六日臺北報導】勞團 16 日至勞動前陳情,指大量解僱相關法規排除移工,除可能影響本國籍勞工權益,實務上也未能確保移工轉換工作權益,除呼籲勞動部針對近期遭遇關廠移工提供協助,也呼籲修法、改善媒合。勞動部回應,針對近期個案資方已承諾移工與本勞共同協商,移工若有轉換困難,勞動力發展署也會提供協助。
桃園市產業總工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與大同染整公司企業工會赴勞動部前舉行記者會。桃產總表示大同染整公司有違反勞基法情況,又在勞工組成工會後不久提出關廠,且該公司的大量解僱計畫書僅納入本國籍勞工 81 人,未包含移工。
公司關廠 大量解僱計劃書未納移工
這是因為 2008 年《大量解雇保護法》修法,排除「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這也可能影響是否構成大量解僱的條件,連帶影響本勞權益。
根據修法時的立法理由,排除原因為移工可根據法規轉換雇主或工作,保障其工作至聘僱期間屆滿。但台灣國際勞工協會表示,實務上移工無法透過政府的協助找到工作,如就服站缺乏雙語人力、直聘中心產業工作機會少,致私人仲介壟斷。
此外中階移工因為必須找到同樣以中階條件聘僱的雇主,也增加轉換困難,也是此次關廠少數移工面臨的狀況。民團共同呼籲勞動部協助轉換工作,並承諾修法。
對於民團訴求,勞動部表示該案發生後持續和桃園勞工局保持聯繫,勞資雙方日前調解時公司已同意移工與本勞一同協商權益處理,9 月 20 日也將由勞工局協助勞資雙方再協商。
勞部:為補充性且有其他保障機制
針對大保法移工未計入部分,考量移工為補充性質且契約屆期或中斷就服法設有轉換雇主相關機制,對其工作權有其他保障方式,實際上若有轉換困難或要求協助,勞動力發展署都會提供幫助。
勞動部呼籲公司除應依法給予離退員工相關給付,也應體恤其多年貢獻,積極研商從優處理,並協助有意願者轉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本案若有勞工遭積欠工資或資遣費,也可向勞動部申請法律扶助。
碳費子法釋疑 環部預告提供減量目標計算功能
【外勞社記者九月十六日臺北報導】環境部 16 日舉行碳費三子法法規說明會,除向產業與各界詳細說明法規意涵、計算範例,也預告 10 月將提供計畫範本、目標計算功能,也表示非本階段碳費徵收對象也可提自願減量計畫,再下一階段可作為抵扣。
環境部說明,開徵對象可以國內的自願減量、抵換專案等抵扣排放量最高 10%,國外減量額度最高 5%,且需要經過環境部認定,因此若欲購買國外扣減額度的單位也需注意。
企業若訂定自主減量計畫可依優惠費率徵收碳費,計畫需設定目標年(2023 年)與每年指定目標,並須每年核定,核定重點為措施與實際排放量,若未達標該年度需追繳差額,並限期改善,未改善則會被廢止計畫,該年度及其後皆改為一般費率。
根據自主減量計畫管理辦法,有 5 大減量措施:轉換低碳燃料、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製程改善、負排放技術。同一法人的不同工廠可共提減量計畫,但碳費計算和徵收仍以個別廠房、登記邊界計算。
企業有兩種指定目標計算方式可選擇,較嚴格的行業指定目標但費率較優惠,按國內產業情況計算的目標費率較高,計算基準年也不同。若減量成效佳,徵收對象可由較轉換較嚴格的目標與費率,反之則否,各年度目標可視計畫期程訂定。
至於目前排放量未達到 2.5 萬噸的業者,雖然尚非碳費徵收對象,但可以提自願減量計畫,未來可以做碳費抵扣或賣給徵收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