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9 件成案 申訴以肢體騷擾最多
【外勞社記者九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針對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施行滿半年,衛福部指出,共受理 1,710 件申訴案件,其中性騷擾成立案件 669 件,被害人 9 成為女性,以「肢體騷擾」為大宗。
112 年 5 月開始的 #MeToo 運動,引發各界
性騷擾被害人 9 成為女性
衛福部針對性騷擾防治法進行說明,截至113 年 6 月止,共計受理 1,710 件申訴案件,經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議 1,213 件申訴案件,其中性騷擾成立案件 669 件,占 55%,被害人 90.5%為女性。
衛福部說明,性騷擾行為樣態以「肢體騷擾」為大宗,占 42.5%、其次為「傳送色情圖片或偷窺偷拍」,占 26.9%、「言語騷擾」占 19.3%。發生地點則以「公共場所」47.7%為大宗、其次為「數位媒體」占 19%、「大眾運輸工具」占 16.1%、「私人住所」占 12.1%。
衛福部指出,針對性騷擾成立案件,有 8 成行為人會提出訴願,61%行為人會主張自己是遭到汙衊,或與被害人 2 人是兩情相悅,而否認有性騷擾行為,另有 38%訴願人認為自己並無性騷擾犯意或企圖。
衛福部表示,民眾自認為是幽默或沒有冒犯的話或行為,例如未經對方同意隨意勾肩搭背,又或在Line群組傳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照片等,其實可能已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被冒犯。
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 難有標準
衛福部強調,性騷擾事件成立與否,不論行為人有沒有犯意、是不是故意,而是審認客觀之人證、事證、物證,以及被害人於事發時感到不舒服、被冒犯等主觀感受是重要的判斷標準,尤其是每個人的身體界線並不相同,很難用一致標準來判斷。
衛福部提醒,民眾遭遇性騷擾事件時,可向行為人所屬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提出申訴;倘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可向其所屬單位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行為人非上述人員或身分不明,則向事件發生地警察局提出申訴,並由各該機關進行調查後送各地方政府社會局(處)進行審議。
聘家看申請薪資補貼 近6 千名經濟弱勢雇主提出
【外勞社記者九月三十日臺北報導】針對經濟弱勢家庭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勞動部給予薪資補助每月 3 千元、補助期間共 3 年,薪資補貼僅剩 1 年時間,勞動部提醒,符合經濟弱勢雇主資格者(就安費免繳者),其聘僱家庭看護工有效聘僱期間在 111 年 8 月 10 日至 114 年 8 月 9日,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每月 2 萬元以上,雇主須主動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補助。
根據統計,截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薪資補助核准 7 萬 6,653 人,核發金額共 621,196,050 元,其中屬於一般雇主有 7 萬 676 人、屬經濟弱勢雇主則有 5,977 人。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說明,自 111 年 8 月 10 日起,調漲家事移工薪資為每月 2 萬元,為降低薪資調整對聘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的影響,給予薪資補助,雇主須主動提出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一般雇主,申請薪資補貼期間已結束,目前僅剩符合免繳納就業安定費的經濟弱勢雇主可申請每月補助 3,000 元,最多補助 3 年,最高補助 10 萬 8,000 元。
勞動力發展署指出,經濟弱勢雇主資格,包括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社會救助法所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老人福利法授權訂定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領有老人生活津貼者;被看護者或雇主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家庭總收入及財產標準領有生活補助者。
發展署提醒,雇主只要發現符合資格或是就安費被勾稽免繳,即符合經濟弱勢,且自 111 年 8月 10 日起給予家庭看護工薪資不含加班費達每月 2 萬元,有效聘僱期間為 111 年 8 月 10 日至114 年 8 月 9 日之間者,應於 114 年 8 月 11 日前主動提出申請,檢附文件包括申請書、雇主戶名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以及勞動契約影本(每月薪資不含加班費應達 2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