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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實施無薪假 不能本勞放外勞上班 勞動部重申聘外勞不得影響本勞就業(2015-08-20)


  勞動部重申,從事同一性質工作時,不可有本勞放無薪假、外勞正常工作的情況發生,否則將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依法將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另對於雇主所生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外勞許可之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管制2年。

有19家企業放無薪假  其中聘外勞企業有4家
  勞動部指出,企業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也就是俗稱無薪假,企業實施無薪假須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目前通報實施無薪假企業有19家,其中聘有外勞的企業有4家。
  據了解,日前有製衣廠因訂單僅縮實施無薪休假,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時,就敘明54名本勞實施無薪假、外勞0名,雇主先前也從未實施過無薪假,並不了解法規,地方主管機關也未告知其違法,直至其外勞配額被廢聘後才知不可有差別待遇,向行政院提出訴願,後經調查,訴願會認為勞動部與地方政府宣導不周,雇主通報時實施無薪休假時,地方政府就應告知其相關法律責任,最後該案件被撤銷,製衣廠外勞配額回復,源此事件,勞動部再度重申無薪假相關規定。
  勞動部強調,根據就服法第42條規定,聘僱外國人不得影響本勞工作機會。再依雇主違法就服法第54條與第72條規定裁量基準,雇主未依規定期限或未以合理勞動條件,徵詢被資遣或解僱本勞以及派遣勞工是否有意願擔任外勞工作,或是拒絕回聘願意擔任外勞工作,顯已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將依雇主違反本勞人數與其得申請許可人數,採1:1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許可或中止引進,且依就服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違反就服法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妨礙本國人之就業機會」係指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依就服法第47條所定之合理勞動條件及徵詢工作意願調查表,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雇主不懂法令執行有誤  政府未告知裁罰被撤銷
  還有就是雇主資遣本國勞工或因故致使派遣事業單位資遣本國籍派遣勞工時,未徵詢被資遣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有無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經勞動部限期通知辦理,屆期未辦理;或經徵詢後,拒絕僱用有意願從事外國人工作之本國勞工或本國籍派遣勞工。
  另外,曾有企業實施無薪假卻又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聘僱外國人工作,為保障本國勞工就業權益,勞動部對於實施無薪休假雇主所提出外國人初次招募、重新招募、遞補招募將會管制,至於入國引進、聘僱及展延聘僱許可之申請案會嚴加審查,將會要求雇主敘明理由。
  勞動部說,雇主已於現階段或可得確定時期對同工作性質之本國勞工實施無薪假,又另向勞動部申請招募聘僱外國人工作,勢將擴大或加重對已實施無薪假本國勞工之勞動條件或工作機會造成妨礙,違反就服法第42條規定,勞動部得依規定,對雇主當次之外國人申請案件不予許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