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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澳大橋滿五年 民團批勞權未改善 提出九大目標 不分身份納入勞、健保(2024-11-08)

南方澳大橋滿五年 民團批勞權未改善

提出九大目標 不分身份納入勞、健保

          【外勞社記者十月一日臺北報導】2019 年 10 月 1 日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造成6 名外籍漁工死亡。民間團體批評,五年過去,漁工勞動環境仍存在諸多結構性問題,且往往受到國際關注後,政府才想方設法「補破網」。宜蘭縣漁工職業工會提出九大目標,要求政府建立勞資協商機制,協助把關勞資雙方協商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並將外籍船員一體適用納入勞工保險、全民健保強制對象等,盼類似憾事不再發生。

          當年案件起因於橋體結構坍塌,6 名外籍船員因受困於遭斷橋壓毀的漁船上而罹難,監察院後續啟動調查,並對勞動部提案糾正。宜蘭地方法院今年 5 月判決,針對承包商負責人、工地主任、協力廠商及監造廠商現場負責人共 4 名被告,依過失致死罪,判處 1年 6 月至 2 年不等徒刑,但尚未定讞。

                    興建會館 未解決漁工住宿問題

          宜蘭縣職業工會秘書長李麗華表示,事件發生後監察院調查,發現有多項違反人權跟法規的情事,但政府並未積極改善,以岸上安置處所為例,政府雖撥補經費由各地區漁會,在各個重點漁港的魚市場邊設置淋浴間、廁所,但所在的生活環境都十分克難,另外政府耗費大筆預算整修舊有岸置所、興建漁工休閒會館,卻是商業經營使用,也未真正解決外籍漁工住宿問題。

                    多語職災通報系統 方便使用

          所提出九大目標包括:一、建立勞資協商機制,推動簽訂團體協約,包含:工時、工資、加班費、生活照顧、岸上住所等。二、政府機關協助把關漁工與雇主所協商的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三、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 5 款明定「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為勞保適用工作者,因此外籍漁工不分遠洋、近海,均納入勞保及健保強制對象,雇主應依法為其納保。

          四、落實勞動檢查及勞動安全衛生檢查,職災通報系統多語化,方便移工使用,並強制穿著救生衣。五、針對資方進行相關法令宣導、對勞方進行權益宣導。六、提供安全的申訴與檢舉管道。

                    不分對象 漁業人權均有改善空間

          七、針對國家人權行動計畫及各項子計畫確實採取行動,例如:制定同工同酬檢核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專任化,強化勞工運用裁決機制扶助措施、提供勞資雙方不當勞動行為可能樣態工具書。八、工會與政府機關往來公文書及相關法令規定應有漁工母國語文譯文。九、依據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安排漁工上岸至適當處所避風,以及開放多語專線供漁工通報與求助。

          陽明交通大學副教授邱羽凡指出,台灣漁業今年再被美方列入強迫勞動清單,即便近海漁工適用勞基法,事實上也沒有真正落實,質疑台灣究竟是欠缺立法還是執法,又或是兩者都不足?

                    近海漁工保障 須提升法律位階

          邱羽凡提出監察院調查報告,有些外籍漁工因覺得行李帶上帶下太過麻煩,或者需要額外負擔住宿費,因而不願上岸居住,這也讓漁工陷入兩難,究竟是要選擇危險但不用付錢的住宿,或者安全但要支付費用,而移工又是否有辦法負擔,還是根本沒有可以客觀選擇的權力?

          邱羽凡強調,國際勞工組織 C188 漁業工作公約並未區分遠洋、近海,近年因遠洋漁業勞動人權受到國際關注,因此政府修法改善,但即使適用勞基法的近海漁工,也存在住宿人權的問題。她呼籲相關部會全面盤點法規,且法律位階不應只有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而應透過法制化,保障所有外籍船員基本住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