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規定或未期限內給付 可罰 150 萬元
【外勞社記者十月十一日臺北報導】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資遣費的計算方式,會因勞工年資屬於舊制或新制有所不同,無論勞工身份為全職或兼職,都應依規定辦理,並於期限內給付。若雇主因資遣勞工後未給付資遣費、誤算資遣費數額、未於終止勞動契約 30日內發給,或是誤以為試用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不需給付資遣費等,恐違反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可裁處 30 萬元至 150 萬罰鍰。
國內事業單位以中小企業為主,較缺乏專責人資處理勞工事務,常因不了解法令而觸法。勞工局提醒,勞資雙方可利用勞動部網站(https://calcr2.mol.gov.tw/SeverancePay)進行資遣費試算,以保障勞工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新、舊制身份 給付方式不同
勞工局表示,雇主計算資遣費時,須先判定勞工年資屬舊制、新制或保留舊制。如為舊制,也就是 94 年 7 月1 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者,依勞基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的資遣費。依前述計算的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新制為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 94 年 7 月 1 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者,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條第 1 項規定,每滿 1 年發給 0.5 個月的平均工資,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另外,保留舊制為勞工在 94 年 7 月 1 日以前到職而選擇新制,但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依前述新舊制資遣費計算標準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不符規定 中市累計罰鍰近千萬
勞工局長林淑媛提醒,不論為資遣兼職及部分工時勞工或試用期屆滿,雇主除應依上述規定計給資遣費外,更要特別留意於契約終止日起 30 日內給付,如未於期限內依法全額給付,可依勞基法第 78 條或勞退金條例第 45-1 條規定,裁處 30 萬至 150 萬罰鍰。
勞工局統計,108 年勞退金條例修正提高罰鍰額度後,因資遣費未依第 12 條規定辦理,包括給付金額不符或未在規定期限內給付等,受處分案件達 32 件,罰鍰總金額達 96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