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縣府:原則不會事先約定 助勞僱和諧
【外勞社記者十月十四日臺北報導】為加強對外籍移工的關懷與保障,所有聘僱外籍移工的雇主或事業單位,當地主管機關在接獲外國人入國通報或接續通報後的 3 個月內,將會由地方主管機關安排訪視。花蓮縣政府社會處說明,除非有特殊需求,訪視時間原則上不會事先約定,過程中雇主若有任何管理上的問題,均可向訪視人員反映、詢問,進而促進勞雇關係正向發展。
有特殊需求 社會處得另行安排
縣府表示,在花蓮縣是由社會處勞資科外籍移工業務訪查員,安排時間前往移工許可工作地執行訪視業務,目的除瞭解移工的勞動條件及薪資給付狀況外,也將協助雇主,讓移工朋友們熟悉工作環境。
社會處進一步說明,基於保障移工權益,執行入國訪視時,原則上並不會事先排定到訪的時間,以確保移工實際的工作情形符合法令規定。但對於個別不同需要,例如雇主不在家、被照顧人至醫院治療期間,或是雇主居住其他縣市等情形,可針對不同個案需要另做安排。
根據統計,截至今年 8 月底止,花蓮縣聘僱移工人數共有 6,091 人,其中印尼籍 3,361 人、菲律賓籍 1,351 人、泰國籍 397 人、越南籍 982 人,家庭看護工佔全縣移工人數 66.67%、產業類 33.33%。縣府呼籲所有雇主重視移工的權益和福祉,並配合接受訪視。
花蓮縣長徐榛蔚表示,這是一項關懷措施,目的在於改善移工的生活質量,而不是對雇主的監督。雇主如有溝通管理上的問題,也可在訪視時一併向訪視人員詢問及請求協助,共同努力打造和諧共融的工作環境。
期滿轉換移工 也應通報檢查
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聘僱藍領外國人,應於其入國後三日內,檢附入國通報單、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等文件,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符合規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核發入國通報證明文件。
若移工為期滿續聘,無須辦理通報;但期滿轉換雇主仍應依轉換雇主準則規定,檢附文件通知縣市政府實施檢查。
縣府社會處提醒,雇主聘僱移工應遵守法令規定,且不得聘僱來路不明的外國人從事工作,或指派移工從事許可外工作,否則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違反第 5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依第 63 條處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 3 款「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則依第 68 條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