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合法聘用 勿將自聘移工給他人使用
【外勞社記者十月十七日臺北報導】根據 113 年第二季資料,查獲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被罰鍰共 2,061 件,較去年同期 1,912 件增加149件,另廢止許可95件較去年同期減少5件。雇主違法行為仍以「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外國人」最多,呼籲雇主合法聘用外國人。
非法容留較去年同期增百件
根據 113 年 6 月底統計,「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違法件數,較前 5 年全年違法件數都高,以及「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也較去年同期大幅增加百餘件;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不要容留非法外國人,也不要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都將重罰。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查緝時,雇主無明確聘僱非法移工事證,就會以非法容留來裁罰,近期常發生在營造工地,另查獲移工來台後,自始未到申請雇主場所,直接去另名雇主工作場所,就會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裁罰。
根據資料,113 年 6 月底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 743 件、較去年同期 711 件,增加 32 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36 件、較去年同期 39 件,減少 3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412 件、較去年同期 267件,增加 145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38件、與去年同期 38 件相同。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151件、較去年同期 135 件,增加 16 件,將處以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2 件、較去年同期 11 件,減少 9 件。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 54 件、較去年同期 75 件,減少 21 件,依就服法第 68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6 件、較去年同期 10 件,減少 4 件。
未安排健檢違法件數大幅降低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51 件、較去年同期 151 件,大幅減少 100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26 件、較去年同期 20 件,增加 6 件,依就服法第 67 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10 件、較去年同期 13件,減少 3 件。
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16 件、較去年同期 2 件,增加 14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2 件、較去年同期 1 件,增加 1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