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條件同外籍看護 雇主須具法人資格
【外勞社記者十月廿二日臺北報導】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辦法修正草案正式預告,增訂移工從事多元陪伴工作工作內容、資格,以及雇主資格和人數認定等規定。其中移工從事多元照顧陪伴工作,條件與家庭看護工相同,均須年滿 20 歲且接受相關訓練;雇主應為登記或設立滿 5 年的法人團體,不包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但仍可委託業者辦理後續引進、管理事務。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10 月 21 日進行預告,為減輕家庭照顧負擔,提供更多元的聘僱選擇,此次修正第 5 條、第 8 條,以及新增第 56 條之 1 至 3。預告期為 7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 10 月 28 日前至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2294abd2-b258-4fa2-86be-93919ff5c80d )提出。
另訂作業要點 與辦法一起公告
該辦法公告後,勞動部將一併發佈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作業要點,目標首年輔導 3 家試辦單位,並建置個案服務系統,首年約服務 2,500 人次。
有鑒於民眾常反映被照顧人符合外籍看護申請資格,但無全日照顧需求,或因家中成員手術、緊急傷病而有臨時性的照顧需求,勞動部因此規劃「多元陪伴照顧試辦計畫」,由符合規定的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參與試辦擔任雇主,聘僱移工擔任多元陪伴照顧者,提供有需求的民眾一對一聘僱以外的選擇。
草案第 5 條新增第 7 款規定,明定多元陪伴照顧工作內容,為受雇主指派至服務契約履行地,直接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照顧、陪伴及其他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
草案第 8 條則為多元陪伴移工資格,年齡須 20歲以上,且入國前應經訓練合格,或在我國境內從事相同工作滿 6 個月以上,與現行家庭及機構看護相同。
登記設立滿 5 年 始可提報計畫
修正草案並新增第 11 章之 1,規範多元陪伴照顧工作雇主資格、執行方式及管理機制等。其中草案第 56 條之 1 至 3 明定雇主應為依法設立或登記滿 5 年之財團法人或非營利社團法人,提報服務計畫後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內容應包括服務提供、收費項目及金額、契約範本,以及工作人力配置、督導及教育訓練機制等內容。
另為掌握移工工作情形,明定主管機關得就前述事項辦理實地查核,如有違反相關勞動法令經認定情節重大,或經營不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將依就業服務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由於多元陪伴照顧員工作型態具有高度間歇性、難以於工作時間中明定休息時間,例假日亦需彈性安排,勞動部同時也進行陪伴照顧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之 1 工作者的草案預告,預告期同樣為 7 天,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可至平台(https://join.gov.tw/policies/detail/3e5f0531-6dd3-4afb-98a3-6f339610f215 )提出。
支持職災勞工重返職場 新北製作影片
【外勞社記者十月廿二日臺北報導】新北市勞工局於 10 月 22 日舉辦 2024「工傷人生 x 職災勞工重返職場」影片發布會,呈現職災勞工從受傷到復工所面臨的挑戰,以及勞工局的支持陪伴。因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新北市轄內有 6 家職災職能復健醫院,包括汐止國泰、台北慈濟、台北醫院、雙和、樂生及輔大醫院,當日邀請醫療機構代表完成「攜手守護職災勞工」共同宣言。
「工傷人生」影片主角在一次高空作業中,因私自拆掉交叉連桿又未確實扣好安全繩,不幸從高處墜落,後來因傷必須從工地轉換到行政職類工作,勞工局職災專服員不僅連結最及時的職災慰助金、勞資爭議律師諮詢,還陪同至就服站求職、協助上工,讓民眾透過影片了解職災相關資源,協助重返職場。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已設置「職災勞工專屬服務窗口」,會一路陪伴,保障職災勞工權益,並協助復健到上工,也呼籲雇主更重視勞工職場安全,勞工也要自己顧好安全;倘若真的發生職災,勞工局的專服員可提供最專業的服務。
影片將放置於「新北勞動雲-影音專區」,職災相關服務可至「新北勞動雲-職業災害保護」(https://goo.gl/9PA2PZ)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