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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提高非法旅宿業相關罰鍰上限(2024-12-27)

交委會表決通過 特定住宿場所落日延期

立委:因疫情導致轉型延誤 應給予彈性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交通部觀光署列管國軍英雄館、青年活動中心等 118 家有營利事實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訂定 10 年落日條款,預計明年1 月 21 日到期,但目前僅 9 家完成轉型登記,立院交通委員會 18 日審查《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表決通過落日時間延後 5年的修正條文。

          《發展觀光條例》第 70 之 2 條規定,從條例施行的 2015 年起算,以營利為目的且供特定對象住宿之場所而有營利之事實者,10 年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旅館業登記,才能繼續營業;這類場所包括廟宇香客大樓、政府部會主管的國軍英雄館、勞工育樂中心、救國團的青年活動中心等。

                    納管完成處理僅 63 家 占比 53%

          立委魯明哲質詢時指出,目前納管的特定對象住宿場所,處理完成僅 63 家、占比53%,包括取得登記轉型為旅宿業有 9 家、依規費法收取費用 16 家、轉作其他用途 7家(如餐飲)。

          而尚待處理的則仍有 55 家,部分場所有意轉型合法經營,但因疫情軟硬體有所延誤,目前申請的有 33 家,預計在明年到期前能申請完成有 12 家,另外 21 家預計要再到期後才能申請完成,希望在時間上給予這些場所彈性。

          立委游顥則指出,這些納管的住宿場所疫情期間協助政府政策作為防疫旅館,提供住宿服務的對象有所不同,也與旅宿業並行數十年,不樂見熄燈,目前很多案件還在申請中,希望給予緩衝空間,避免斷然停業影響員工生計。

                    修正草案將落日時限再延 5 年

          對此,交通部長陳世凱表示會盡快討論協助有意轉型的業者,也會給予時間上的彈性。觀光署長周永暉則說明,目前有意轉型但無法在法定期間完成的有 21 家,半數有用地問題,延期也無法處理,其他則會積極協助轉型。

          經討論後,委員會表決通過立委陳雪生的修正版本,將落日時間延長 5 年,改為119 年 1 月 21 日;但本次討論部分條文仍有不同意見,將交付黨團協商討論。

立院初審通過 提高非法旅宿業相關罰鍰上限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立院交通委員會 18 日審查《發展觀光條例》修正草案,包括提高未合法登記營業者相關罰鍰上限,有立委建議應避免因為提高處罰而扼殺民眾轉型合法化的意願,委員會最終初審通過相關條文,但民宿部分則予以微調。

          立委伍麗華在質詢時表示,她贊同觀光旅館等罰則提高一點,但偏鄉業者要走合法化困難,行政罰的裁量應該要有所控制,避免處罰的負擔扼殺業者合法化意願。

          經討論後委員會通過第 54 條觀光旅宿、旅行業檢查不合格屆期未改善,加重處罰上限到 30 萬元;第 55 條第 4 項未依條例領取營業執照而經營旅宿、旅行等業務者,罰鍰上限提高到 200 萬元(民宿上限 100 萬元);第 55-1 條未領取營業執照而廣告的罰鍰提高為1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等修正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