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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外生在臺打工 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已放寬為最長一年 逾期勞雙方都受罰(2025-01-14)

僑外生在臺打工 應留意工作許可效期

已放寬為最長一年 逾期勞雙方都受罰

          【外勞社記者十一月廿九日臺北報導】近期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經常接獲查察單位移送外籍學生工作許可失效違法受罰的案件,除聘僱的雇主將面臨最高 75 萬元罰鍰外,也會對外籍學生處以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提醒,僑外生工作許可期間已由先前的最長 6 個月延長為 1 年,提醒有打工需求的外籍學生依法申請,並留意有效期限,避免受罰。

          為簡化僑外學生申請工作許可作業程序,勞動部 113 年 8 月 26 日修正發布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4 條規定,針對僑外生在學期間申請工作許可,由「最長為 6 個月」修正為「最長為 1 年」。另外,僑外生辦理工作許可,依規定應採網路傳輸方式,並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辦理,網址:https://ezwp.wda.gov.tw/

                    一旦違法 恐影響後續權益

          一名來自馬來西亞的外籍學生利用學期間在餐廳打工,卻因疏忽而未定期更新工作許可,遭到勞動局及專勤隊查獲。該名僑外生除讓自己背上沉重的 3 萬元罰鍰負擔外,也會影響畢業後繼續留臺工作的權益,令未來的人生規劃被打亂。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外籍學生在臺就讀期間常會利用課餘或假日打工賺取生活費,現行就業服務法第 43 條規定,外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因此外籍學生打工前務必要先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函,才能合法工作。

          違反前述規定者,將依第 68 條,處以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局也提醒有意聘僱外籍學生的雇主,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因此在聘僱前,應主動請外籍學生出示居留證、工作許可函及學生證,詳細確認是否為本人持有,並留意居留及工作許可期間,切勿未經確認其合法身分就直接僱用。

                    休、退學或訓練終了 許可失效

          如雇主聘僱未持有效期限內工作許可函的外籍學生工作,一經查獲將依第 63 條規定,處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5 年內再違反者則有刑責,可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20 萬元以下罰金。勞動局提醒,就服法的罰鍰金額相當高,雇主務必留意,避免荷包失血。

          有關僑外生工作許可,於每學年上學期 10月 1 日起至次年 9 月 30 日申請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次年 9 月 30 日;但檢附經學校註冊組加蓋申請期間次學年第一學期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註冊證明不受限制。

          另須留意的是,來臺學習語言課程的華語生,則依申請當期註冊期間為工作許可期間。僑外生若因休學、退學、畢業、語文學習或技術訓練階段性課程結束,工作許可也會失效,亦不得再持該工作許可從事工作,否則也會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