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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將至 雇主應依法結算勞工特休 採週年制計算 年度終結 30 日內須發給(2025-02-05)

年終將至 雇主應依法結算勞工特休

採週年制計算 年度終結 30 日內須發給

          【外勞社記者十二月十七日臺北報導】時序進入年終,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提醒,勞工特別休假因年度區間不同,區分為《週年制》和《曆年制》,採用週年制的事業單位,應於年度終結後 30 天內或次一個發薪日,將勞工未休完的特休假折算工資,也應將勞工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的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避免爭議。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 6 個月以上,即享有 3 天特休,滿 1 年後再享有 7 天特休,並隨年資增加而遞增天數,10 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最高可享 30 天。

          勞檢處說明,《週年制》是以勞工到職日為基準起算每一週年,因此每位勞工的特休「週年」因到職日不同而有差異,以 113 年 7 月 15 日到職為例,特休「年度區間」為每年 7 月 15 日至114 年 7 月 14 日,工作滿 6 個月後,從 114 年 1月 15 日至 7 月 14 日間先享有 3 天假;滿 1 年後,從 114 年 7 月 15 日至 115 年 7 月 14 日再享有 7天假。

                    曆年制按當年年資 分段給假

          《曆年制》則固定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為特休年度區間,雖然每位勞工的「年度區間」都相同,但通常會按當年度的年資比例「分段給假」。勞檢處解釋,如在 113 年 7 月 15 日到職,在 114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年度區間可享有「6.2 天」特休假,計算方式可將 114年度從到職日切開,分為 1 月 1 日至 7 月 14 日、7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兩段區間,前一段有滿 6個月的 3 天假,後一段則是滿 1 年按比例計算的3.2 天假,合計即為 6.2 天。至於滿 1 年剩餘的3.8 天特休會在 115 年度給假。

          勞檢處表示,《曆年制》因屬分段給假,計算方式較為複雜,建議事業單位利用勞動部「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輔助計算(https://gov.tw/uhY);針對不滿 1 日的畸零天數,給假方式並無強制規定,依比例換算為時數給假或約定分段以完整 1日計給皆可,但不得低於法令標準。

                    與年終合發卻無明細 恐涉違法

          勞檢處提醒,由於《週年制》和《曆年制》的年度區間不同,針對年度終結未休完的特休,雇主結算工資的時間點也會不同,如為《週年制》,事業單位應在年度終結後 30 天內或次一個發薪日折算工資,不可延到過年前才發給。另外,許多雇主習慣在農曆年前,把特休工資和年終獎金包在一起發給勞工,又含糊不提裡面有多少是特休工資,勞工以為拿了大紅包,卻不知道自己也有領到特休工資,恐已牴觸法規,將面臨最高100 萬元的行政罰鍰。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不論採《週年制》或《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勞工任職期間所給的特休天數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呼籲雇主平常要落實休假管理,除使勞工清楚知道事業單位的特休制度外,勞工每年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所折發的工資數額,也要詳細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以保障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