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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勞工短暫就業又離職 領失業給付不需等待期(2015-09-07)


  以前規定勞工非自願離職後申請失業給付,若在14天內短暫就業後又自行離職,可依原資格再申請失業給付,但必須再等待14天才可請領,勞動部為鼓勵失業勞工就業,日前發布失業給付新函釋,未來符合上述情形失業勞工不必再重新等待14天就可請領失業給付。
  目前《就業保險法》規定,勞工就保年資滿1年以上,若遭資遣,可向公立就服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若14天內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訓,就可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說明,該部94年為鼓勵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積極嘗試新工作機會,已函示放寬其再就業後,凡因短暫就業而自行離職時,得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惟仍應重新經14日推介就業之等待期,俟等待期屆滿後仍未能就業者,始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石發基解釋,為免影響非自願失業者繼續尋職意願及保障其失業期間生活,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其距離原申請日已逾14日,得依規定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不因勞工有短暫就業而須再重新起算等待期。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