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立院三讀通過 80 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2025-02-27)

立院三讀通過 80 歲聘移工免巴氏量表

法律公布6個月內 勞動部應完成子法修正

          【外勞社記者十二月卅一日臺北報導】立法院 3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即免巴氏量表評估);勞動部應在總統公布、法律實施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

                    廢除巴氏量表 國民黨總統候選人政見

          「廢除 80 歲以上巴氏量表,長者可直接申請看護移工」,係侯友宜在 112 年參選總統時提出長照政見 4 大主張之 1。立法院院會 24 日將「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排入議程討論,國民黨立院黨團 24 日整合 5 版本,提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臨時動議,「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營造業雇主聘僱外國人於取得招募許可後,每進用原住民 1 人或向原住民綜合發展基金繳納代金者,得申請引進外國人 2 人。」

          不過,24 日、27 日都未能審到,期間正反意見紛陳,勞動部、衛福部也表示反對,延至 31日討論並完成三讀。

          今日完成三讀的是國民黨立院黨團再修正版本,刪除「進用原住民 1 人可引進外國人 2 人」之文字,三讀內容為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項第 9 款,將現行「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改為「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增訂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具有原住民身分時,評估與認定方式由衛福部會商原民會定之。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被看護者凡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6點規定,主管機關應於母法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

                    修法期程 最遲法律公布 1 年內完成

          立法院 113 年 12 月 31 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修正案,依法送總統及行政院,無異議,總統會在收到 10 日內公布,法規沒有特別明說要從那一日施行,就會統一從公布之日當天開始算 3 天,第 3 天就是生效日。

          由於牽涉到相關子法,包括雇聘辦法、藍領審 查辦法、文件效期與書表等,依法勞動部應在公布施行後 6 個月內完成配套子法之發布,至遲不得逾法律公布施行後 1 年。換句話說,「年齡滿 80 歲以上,或 70 歲至 79 歲患有癌症二期以上者,得免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最快將在 114 年 7 月實施,最慢則 11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