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明年元月周休二日實施,以及對從事家庭類越勞的工時、休假條件有較明確的規範,減少勞僱雙方爭議,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日前修訂各業別勞動契約範本,新版本將從9月8日起適用。越辦處表示,之後辦理驗證文件,一律使用新版勞動契約,否則將不予受理。
該處日前公告,根據臺灣相關法令以及日前臺越勞工會議結論,此次修正「家庭類」(表H2/HDLD-GD)、「近海漁船船員」(表H4/HDLD-TVTC)、「廠工、營造工、養護機構」(表 H1/HDLD-NM)等三類工作者勞動契約範本。為讓仲介業者及雇主便於配合,給予近10天的緩衝期,自2015年9月8日起生效。
勞動基準法日前修正,自明年元月起法定工時縮短為每周40小時。此次越方針對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部分,第3條第1款修正為「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2周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周工時不得超過40個小時,連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休息,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休息作為例假」。近海漁工工時除每周工時外,另規範「每日正常工時及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12小時,工作時間表將由船長依據國際慣例和標準決定和規定」。
勞工管理組長阮春造說明,在越南家庭類勞工的工時,過去在契約是以「適當合理工作量」為原則,且「每7天須有1天作為例假」,但因家事外勞不適用勞基法,休息及例假難以一致性規範,因此這次聽取勞動部建議,休假部分雇主可選擇給予8小時,或在8小時的總時數中給予分段休息,但其中應有一次連續4小時以上休息時間兩種選擇;例假部分,也增加「每工作7天有1天作為例假,如雇主使外勞繼續工作應於7日內補假休息或加給工資」的選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勾選,減少後續爭議。
此外,越勞從事製造業、營造業及養護機構工作,過去有40天試用期,於試用期間無法勝任工作,雇主得指派其他工作或終止契約,此次配合法令刪修第2條「契約效期」文字。第14條「終止契約」中,則增列2.8至2.12項,將勞基法第11條有關雇主得終止勞動契約各項事由明確化,並明訂在那些條件下解除契約,雇主及越勞各自應負擔的責任。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