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來源所得需儘速補辦 避免補稅處分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七日臺北報導】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提醒,外籍人士 112 年綜合所得稅如尚未申報,近期將進行查核作業,如逾期未辦理須儘速補報,避免後續遭補稅處罰。
所得稅法第 8 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包括股利、營利事業分配之盈餘、利息、租金、獎金、經營工商、農林、漁牧、礦冶等業之盈餘,以及境內提供勞務的報酬。但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不超過90 天者,其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的勞務報酬不在此限。
就源扣繳 代扣日起 10 日內繳納
臺北國稅局說明,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未滿 183 天者,取得屬所得稅法第 88 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係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的扣繳率就源扣繳,並依第 92 條規定於代扣稅款之日起 10 日內繳納,外僑免再辦理結算申報。
若取得的所得非屬扣繳範圍,例如租金收入、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以及執行員工認股權之其他所得等,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若於該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尚未離境者,應於申報期限內申報納稅。
臺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外僑於課稅年度在臺居留日數滿 183 天且當年度所得已超過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合計數者,依所得稅法第 71 條規定,應於次年 5 月 31 日前,填具外僑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居留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課稅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外僑於年度中離境者,則應於離境前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外看未達課稅標準 得免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為維護租稅公平,針對外籍人士 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尚未申報者,該局即將進行查核作業,外僑如應辦理申報納稅或結算申報而逾期未申報者,應儘速辦理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後續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致個人權益受損。
另外,外籍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雇主係屬個人聘僱,也就是以個人的名義聘僱他人提供勞務,因雇主並非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在給付薪資時不用辦理扣繳申報與開立扣繳憑單。但個人僱用的移工,若同一年度實際居留天數未滿 183 天,即為稅法上的非居住者,須依規定稅率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若居留天數滿 183 天,且年所得未達課稅標準,也就是所得低於當年度免稅額與扣除額合計,得免辦理個人綜所稅結算申報。
苗栗縣警局協力企業 助移工防堵詐騙
外籍人士涉詐人頭戶佔大宗 多為越南籍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一月七日臺北報導】苗栗縣警察局統計,113 年 1 月至 11 月破獲外籍人士涉嫌從事詐欺犯罪共 61 件 80 人,當中以提供人頭帳戶最多,顯見有不少移工因國情差異、不了解臺灣法令規定而違法。苗栗縣警局近期前往億光公司苑裡廠辦理「外籍移工人身安全與治安座談會」,分享移工涉入詐欺實際案例,並提醒外籍移工在網路購物、交友或貸款借錢應保持警戒,勿出借網路銀行帳號、提款卡,或將帳戶販賣給他人。
去年度外籍人士涉及詐欺的案件當中,國籍別以越南籍 48 人最多,菲律賓籍 11 人次之,若依詐欺犯罪分工類型,則以提供人頭帳戶 46 人為最大宗,擔任車手 29 人為次之。
移工期滿離境前 建議結清帳戶防遭利用
苗栗縣警局進一步分析近期移工涉詐案例,部分移工交付、買賣或從事提領現金車手行為時,認為自己並未參與實施詐術,而提供帳戶或協助提款的行為,在移工母國也未有處罰規定,致使移工錯誤認知提供帳戶並不違反。另外也有移工基於同鄉情誼,而將帳戶轉讓、借用或提供朋友,最後卻被不肖詐團所利用。
億光電子公司表示,公私協力推動打詐,可協助企業員工做到「前端阻卻」,公司也將配合警方建議,要求仲介公司於移工聘僱期滿或終止聘僱時,出國前務必至金融機構結清帳戶內存款,並停止該金融帳戶提、匯款相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