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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釋外籍船員從事漁撈工作範圍 港邊可整理漁獲物 但不可販售加工標價;聘未滿 18 歲勞工 法定代理人須簽署同意書 勞動部函釋 即日起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2025-03-20)

勞動部函釋外籍船員從事漁撈工作範圍

港邊可整理漁獲物 但不可販售加工標價

          【外勞社記者一月九日臺北報導】由於外界認為外籍船員從事海洋漁撈工作範圍不明確,勞動部 9 日核釋指出,移工可在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但不可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分切包裝及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外籍船員 1.2 萬人 印尼近萬人

          根據113年11月統計,外籍船員有12 ,671人,其中印尼有 9,993 人、越南 1,438 人、菲律賓1,227 人及泰國 13 人。

          勞動部 114 年 1 月 9 日核釋就業服務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所定外國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範圍,自即日生效,同時,廢止勞動部改制前勞委會 99 年 7 月 6 日勞職許字第 0990510112號令。

          勞動部說明,由於有雇主令外籍船員在岸邊從事販售行為,易衍生爭議,這次函釋除敘述清楚外籍船員可以從事的工作外,同時明列外籍船員不可從事漁獲物販售相關之加工處理、分切包裝、陳列標價等相關行為。

          勞動部說明外籍船員工作範圍包括,從事漁船船長以外之幹部船員及普通船員之工作時,在漁船上從事協助航行、機械維護、捕撈作業與漁獲物處理。漁船泊港時,於港邊協助卸魚、整理漁獲物、整補漁網具、補給漁船作業所需資材或與其有關之工作。

          外籍船員從事箱網養殖工作時,可從事前款工作,另可從事放養魚苗、投餵餌料、監控養殖環境、網具維護之工作。

                    有證照或資格 外籍船員可使用起重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99 年的函釋,外籍船員不得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因為 1 月 9 日該函釋同步廢止,即日起,外籍船員若符合相關證照或資格,就可以從事操作設置於岸上之卸魚起重機等動力機械設備等工作。

 

聘未滿 18 歲勞工 法定代理人須簽署同意書

勞動部函釋 即日起一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外勞社記者一月九日臺北報導】針對雇主聘用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未備置同意書將處 2 萬元罰鍰;勞動部函釋指出,以往是要求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都要簽署同意書,但為因應社會實務現況,即日起,雇主聘用未滿 18 歲勞工工作,其同意書只要有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雇主未備置同意書 將處 2 萬至 30 萬元罰鍰

          依勞動基準法第 46 條規定:「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上開規定之主要目的係課予雇主僱用未滿 18 歲之人者,均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責任,以確保法定代理人協助執行把關工作,並便於勞動檢查機關進行查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說明,實務上,部分家庭因工作等種種原因分隔兩地,小孩只跟其中一位法定代理人同住,為免舟車勞頓去簽署打工同意書,因此函釋放寬規定,即日起,雇主聘用未滿 18 歲勞工工作,其同意書只要有其中一名法定代理人簽署即可。

          《勞動基準法》規定,15 歲以上未滿 16 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雇主不得使童工每日工作時間超過 8 小時,每週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40 小時,且例假日及夜間禁止工作。此外,亦不得使童工及 16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未滿 18 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勞動部職安署 114 年度檢查方針已將青少年、童工保護規定納入檢查重點,督促各勞動檢查機構針對經常僱用青少年之加油站、超商、餐飲業等加強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每年至少實施專案檢查 1,770 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