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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提撥舊制勞退金差額 得以費用列支(2025-03-28)

企業提撥舊制勞退金差額 得以費用列支

          【外勞社記者一月十七日臺北報導】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雇主依規定預估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須就不足支應數依法提撥款項到專戶,因補足差額而提撥的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勞動基準法 56 條第 2 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若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勞基法第 53 條或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退休條件勞工之退休金數額,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

          國稅局說明,事業單位因補足前述差額,一次或分次提撥的金額,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勞動部指定金融機構者,得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 8 款第 4 目規定,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留意實際提撥年度 以免補稅加徵利息

          以辦理 110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為例,列報退休金費用 100 萬元,該金額為當年底依勞基法規定,預估舊制員工退休金不足的差額,此筆費用雖於 110 年度提列入帳,惟實際提撥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日期為 111 年 3 月 30 日,應於提撥年度、即 111 年度結算申報時依帳載結算金額自行調整。該公司 110 年度所得稅經國稅局調整剔除退休金費用100 萬元,補徵稅額 20 萬元。

          國稅局呼籲,雇主如列報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費用,應注意符合查核準則第 71 條第8 款第 4 目得於實際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及加計利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