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今年臺越勞工會議協議,引進越南漁工的臺灣仲介公司,須提出最近兩年引進資料的證明文件。配合這項引進程序,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布「近海漁船外籍漁工引進及管理經驗證明書」參考範本M1及M2參考範本,即日起適用。
越辦處勞工管理組長阮春造說明,此次公布兩份參考範本M1及M2,M1是由船主確認的臺灣仲介引進資料,M2則是由公、協會確認,兩種方式擇一即可,但M1三個船主的欄位都應完整填寫,如有船主確認資料,就不需再經公、協會審查。
越南勞動部2015年6月9日發布第2176 /LDTBXH-QLLDNN號公告,要求輸出越南籍漁工的越南仲介公司,須有船員出口經驗,再由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審查資格,並公布名冊。臺灣仲介業者應提出有引進、管理外籍船員的經驗,且應提報協助引進的船主數量、引進人數等資料。
而原先公告限定僅有最近一次評鑑A級的臺灣仲介業者才能參與前期的試辦方案,在臺越雙方協調後,越方也同意將條件放寬至B級以上。
此外,越辦處自2015年9月8日起也正式開放受理文件驗證,並規定臺灣仲介業者受船主授權第一次送件申請引進越南近海漁船船員驗證文件,須出具有臺灣漁船主、漁業公會或其就服同業公會、人力仲介協會確認曾經引進及管理外籍近海漁船漁工經驗證明書。
為讓仲介業者有所依循,越辦處發布「近海漁船外籍漁工引進及管理經驗證明書」參考範本,填寫資料包括臺仲、近海漁船基本資料,說明最近2年由哪個國家申請漁工,以及引進、管理總人數。此外,行蹤不明人數及勞動契約屆滿前遭遣返回國人數也需分別提報,並承諾所載資料屬實。各項欄位填寫該處已在範本備註欄說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