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性騷擾申訴案件 勞動部函各單位先收件(2015-09-14)


  為使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更為便民,勞動部函知各地方政府,地方主管機關例如縣市政府之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或教育局【處】於接獲性騷擾申訴案,無論是否為其管轄,應先行收案,不得拒絕,並儘速協助民眾釐清適用法令及管轄單位。
  勞動部9月10日函知各縣市政府及相關部會「民眾遭受性騷擾之申訴案件移送管轄機關標準作業流程」,以利地方主管機關之作業流程更為簡化、明確,亦可更快速協助民眾釐清性騷擾案件之相關適用法令及救濟申訴管道。
  勞動部表示,目前處理性騷擾案件之法律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騷擾防治法》。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之適用範圍,係指發生於職場、執行職務之性騷擾案件;《性別平等教育法》適用對象係指性騷擾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性騷擾防治法》適用對象,為不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民眾如無法判斷應向何機關申訴,可就近向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社會局【處】、教育局【處】或警察局任一單位提出申訴,以維護個人權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