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許可與非法容留 占總數 5 成 5
【外勞社記者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臺灣已邁入超高齡社會,勞動力面臨少子化與高齡化,各產業勞動力短缺已成常態,113 年雇主聘僱移工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遭罰鍰有4 千餘件,其中「聘僱未經許可」與「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被罰鍰案件占總數5 成5。
合法聘用外國人 勿借名給他人使用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合法聘用外國人,不要容留非法外國人,也不要以自己名義聘僱外國人給他人使用,違反者都將重罰。
113 年全國各地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件數有 4,304 件(包含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在我國境內工作、有 1,268 件),較 112 年增加 321件,另廢止聘僱 191 件較前年微減 1 件。
根據資料,113 年全年度查獲雇主違法最多的,以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聘僱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遭罰鍰1,549件、較前年同期增加71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63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5 件。
其次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44 條「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者有 816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169 件,依就服法第 6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5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74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2 件。
第三是查獲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3 款規定,「指派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工作」有 355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64 件,將處以新臺幣 3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並由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若是仍而未改善者,廢止許可件數有 7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8 件。
第四則是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4 款規定,「調派所聘僱外國人至許可以外工作地點」有123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8 件,依就服法第 68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3 萬元至 1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有 10 件、較前年同期減少 1 件。
移工應按期健檢 去年罰鍰件數減少
第五是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機關」有 110 件、較前年同期大幅減少 144 件,已依就服法第 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由於疫情期間,因故移工未能按期健檢的現象已排除,所以該項違規件數已大幅下降。
其餘依序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9 款「其他違反就服法或依就服法所發佈之命令行為」,有67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26 件,依就服法第 67條規定,將處新臺幣 6 萬元至 30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件數有 32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8 件。
還有雇主違反就服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以本人名義聘僱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有 21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14件,依就服法第63條規定,將處以新臺幣 15 萬元至 75 萬元罰鍰,廢止許可 7 件、較前年同期增加 6 件。
清明、兒童節連假 勞動部提醒出勤與工資規定
【外勞社記者三月十八日臺北報導】114 年清明節 4 月 4 日(星期五)和兒童節剛好落在同一天,依規定,兒童節的假日將提前一天至 4 月 3 日(星期四)放假。勞動部表示,民族掃墓節、兒童節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
勞動部指出,清明節和兒童節都是國定假日,雇主依法應讓勞工放假並支付薪資,不過由於每家公司的營運方式不同,休假安排也不一定都是「週六休息、週日例假」,補假日的安排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勞雇雙方應事先協商確定休假日期與工資計算方式,避免日後發生勞資爭議。
勞動部舉例,勞雇雙方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假設月薪 36,000元的勞工(以 36,000 元÷30 日÷8 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 150 元),出勤 8 小時,於 4月 3 日至 6 日連假期間,各日得否出勤及其工資給付規定如下:4 月 3 日兒童節(星期四)及 4 月 4 日清明節(星期五):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 元×8 小時=1,200 元。
4 月 5 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 元×2 小時×4/3+150 元×6 小時×5/3=1,900 元。 4 月 6 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