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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家庭看護工最長年限14年 10/9生效 過渡期 雇主先提出申請延長再行補件(2015-10-14)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增列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專業訓練或自立學習,有特殊表現,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資格,在臺工作年限可延至14年;在過渡期間,勞動部公告,針對在10月9日起已在臺並獲聘僱許可函的外籍家庭看護工,其因受限工作年限最長12年而致聘僱許可未滿3年,且聘僱函在105年2月9日前屆滿者,雇主經外勞同意,可先提出申請延長其在臺聘僱許可,待相關子法與評點規定完成後,再行補件完成程序。
  勞動部10月12日公告核釋中華民國104年10月9日修正生效之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雇主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因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2年規定,致原聘僱許可未滿3年,在本法修正生效後,其有效期間不足4個月者,於本解釋令生效日起4個月內,雇主經該外國人同意後,得檢具申請書及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向本部重新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3年之聘僱許可。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14年。上述「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俟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本部將據以通知雇主檢具辦理。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4年10月9日生效。
  為配合就服法52條規定,勞動部需修正藍領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與相關評點申請書表,由於完成修法工作尚需一段時間,因此先針對已在臺並且聘可函將屆滿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處理。
  勞動部說明,這次函釋適用對象是針對10月9日前已在臺並核發聘僱許可函,因受限於先前規定最長12年工作期限,使其聘僱許可函未滿3年且期限將在105年2月9日前屆滿者,雇主與外勞溝通後,先以「資料異動」申請書表遞件申請,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延長工作年限,等勞動部完成頒布所需評點申請文件後,會主動通知雇主補附評點所需相關文件,有需要延長年限者,最遲須在105年2月9日前提出申請。
  據了解,勞動部已研擬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年限滿12年,符合資格可再延長2年的評點規定,將分4大部分評分,包括學歷、語文能力、工作技能、特別表現等,達60分工作年限可再延2年達14年;如高中學歷有10分、大學學歷則20分;雇主證明能聽、能以華語溝通,就有30分;同一雇主處工作滿3年以上者有20分等等,將待部長確認後公告。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