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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緊縮外勞提前解約 需付資遣費 已修法加重處分 最高150萬元罰鍰(2015-10-27)


  受到景氣低迷的影響,部分工廠開始縮減生產線人力,近期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接到不少雇主來電詢問如何計算外勞的資遣費。外勞服務科長盧志銘說明,藍領外勞適用舊制的資遣費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滿1年發給1個月平均工資作為資遣費,剩餘月數或未滿1年時,須按比例計給。
  雇主須留意的是,勞基法部分修正條文於今年2月4日實施,大幅加重未依規定給付資遣費以及退休金的罰則,修法前的罰鍰金額為9萬元至45萬元,修法後若雇主未按規定計算資遣費,依勞基法第78條,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平均工資的計算,是以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所得金額,前述工資總額必須將所有因工作所獲得報酬均列入計算,包含加班費、全勤獎金等都要納入,不能只以未加班前的底薪計,否則會有少算的問題。
  外勞於工廠工作,比照本國勞工適用於勞基法的保障,事業單位如有第11條的歇業、轉讓、業務緊縮等事由,勞僱雙方協議終止勞動契約,應依規定計算資遣費。
  第17條規定資遣費計算原則,勞工於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工作,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未滿1年的剩餘月數,或是工作未滿1年者,則按比例計算;未滿1個月的部分以1個月計。
  此外,依規定給付的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30日內發給。
  盧志銘表示,雇主因業務緊縮資遣外勞,因事由屬不可歸責於勞方,就須依規定給付資遣費,且雙方協議終止契約在先,之後再由外勞選擇轉換新雇主或提前回國,因此無論外勞是否順利找到新雇主承接,原雇主都有給付資遣費的責任。
  事業單位未依第17條標準或期限給付,地方主管機關將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限期給付,屆期未給付應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