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80歲以上之被看護者、全癱與植物人及腦性痲痺、脊髓損傷與截肢等病患,只要初次申請有檢附醫療診斷證明即可,第二次就不需病患再赴醫院評估,勞動部近期將修法增加「85歲以上輕度依賴照護者」可重招免評。
外界有傳言80歲以上且中重度失能與85歲以上輕度失能被看護者將進一步放寬為初招免評,對此,勞動力發展署長劉佳鈞強調不可能,他表示,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仍要通過醫療院所的專業評估,不可能以年齡劃分。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草案上周五經勞動部法規會通過,近期將會進行法規預告等修法程序。
基於減政便民,勞動部自104年3月5日起,針對身體機能難以回復或失去自主生活能力者,訂出3類免再經醫療評估的適用對象,勞動部說明,免再評估機制的適用對象過去均符合聘僱外籍看護工資格,該機制的建立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故僅適用於目前已聘僱外籍看護工在臺工作期滿或中途解約前4個月申請重新招募的案件。
勞動部強調,該機制的建立可節省民眾及被看護者往返醫院時間及成本,並可降低被看護者進出醫院遭受感染或導致病況惡化的風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使重症患者或功能難以回復之被看護者免於每 3 年赴醫院重新評估,自104年3月5日起,凡被看護者「滿80歲以上」、「腦性麻痺、脊髓損傷或截肢」、「全癱、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者,申請重招家庭看護工時免經醫療評估及出具診斷證明,截至104年6月底,已受益 6,303 人。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