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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外勞3個月逃逸 20家臺仲被罰錢 4家印仲不予認可 勞動部短期沒檢討計畫(2015-11-13)


  針對勞動部去年10月修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內行蹤不明的比率,目前已有20家臺灣仲介達標,陸續被地方政府處以罰鍰;另有4家印尼仲介因輸出印勞逃逸達標其許可証到期不予認可,臺灣仲介則有8家不予認可;仲介業者希望能修正或廢除該規定,勞動部表示,短期間沒有檢討計畫。
  原規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行蹤不明的達一定比率,其許可證將不予認可;配合就業服務法修正,增加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行蹤不明的達一定比率,將會被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的罰則,勞動部103年10月修法重新訂定國內、外仲介引進外勞3個月行蹤不明的比率,預計淘汰每個級距後5%的仲介,希望將逃逸比例降至4%以下。
  仲介不滿指出,外勞行蹤不明原因複雜,仲介引進外勞入國後3個月內若發生行蹤不明,違規達標後除不予換發許可證外,現還將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外勞逃逸不應全怪罪仲介,雖然勞動部一再強調仲介應負有協助雇主選工,與安撫外勞盡早融入工作場所,但仲介強調,外勞行蹤不明原因眾多,如受雇主不當對待,或屬外勞個人因素,仲介又無法強制其行動,不分行蹤不明責任歸屬即要處罰仲介公司,實在不合理。
  為了反對這個政策,仲介業者時隔7年在104年8月28日時再度走上街頭,要求取消外國人入境未滿3個月逃跑,對仲介業者罰款及不予換證處分。
  據了解,勞動部原先預計新的比率實施後能淘汰每個級距後5%的仲介,但目前實施一年了,僅不到1%的仲介受到處罰,與政策目標有所差距,原訂檢討期程就往後延,再實施ㄧ段時間。
  勞動部強調,外勞仲介公司身為提供專業服務的營利機構,並向雇主及外勞收取服務費用,理當協助外勞入境後儘快適應工作及生活環境,降低外勞行蹤不明發生率,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訂定外勞仲介公司於引進外勞入境3個月內行蹤不明逾一定比率者處以罰則,均已充分考量外勞仲介公司可責程度,並可確保合法經營仲介公司的權益,淘汰外勞行蹤不明發生率過高的外勞仲介,以同時維護雇主權益、人力仲介市場品質及社會秩序。
  勞動部明訂每年3月、6月、9月及12月之該月15日以電腦資訊系統查核仲介機構之行蹤不明比率,實施ㄧ年共有20家臺灣仲介違法被處以罰鍰;第一次電腦資訊查核是在103年12月15日,國內仲介公司有1家違法達標、第二次9家違法達標、第三次4家違法達標及第四次有6家違法。
  在103年10月10日實施新版逃逸比率後,國內、外仲介公司引進或輸出外勞3個月內逃逸比例達標其許可證將不予認可,8家臺灣仲介與4家印尼仲介不予認可。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