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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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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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三讀通過 明定競業條款要件
(2015-11-30)
立法院11月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的五項原則,以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的要件,以及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無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
童工保障部分,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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