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關將近,有些雇主因生產線需要趕工,可能會指派勞工加班,衍生超時工作的問題。新竹市政府勞工處提醒事業單位,非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雇主不得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之外工作,且正常工時連同延長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勞工處並統計今年1月至11月,轄內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統計,共計有120件,其中超時工作被處分有37件,另外也查獲7件為雇主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就讓勞工加班的案件。
勞工處分析,多數雇主因不熟悉法令規定而觸法,但也有部分雇主表示,勞工自願超時加班,希望增加更多收入,但勞基法所規範的法定工時上限,屬於強制性的規定,無論雇主或勞工都應遵守,因此即使勞工同意,也不得逾越規定,以確保勞工身心健康。
依勞基法第32條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加班的必要時,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的同意,才能延長工作時間。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應於延長開始後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另外,勞工延長的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適當的休息。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如勞工因健康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者,雇主也不得強制其工作;違反將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