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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遷廠」自行離職 勞工仍可申請失業給付(2015-12-09)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8日表示,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根據《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部說明,《就業保險法》已規定,遷廠也是非自願性離職,可申請失業給付;但就服站負責同仁遇到,有勞工的雇主已提供免費住宿、交通費用補貼等,並未違反勞動契約,對是否構成非自願性離職定義有所疑問,因而發文尋求解釋。
  勞動部表示,《就保法》已明訂「遷廠」屬於非自願性離職,遷廠會對勞工、家人日常生活產生影響,因此即便雇主已經提供必要的遷廠協助,雖未有違反勞動契約,勞工還是可以申請失業給付,只要在離職證明書註明原因。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遷廠」定義還是視原工廠有無「遷廠」而定,若原工廠並未關閉,只是原工廠員工調往新工廠,且雇主也有提供住宿或交通等必要協助,這時拒絕配合遷廠、自願離職的勞工,恐怕就無法申請失業給付。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