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工時縮減引發之勞工對加班費、休假日、工作時間安排疑義,北市勞動局105年3月起將舉辦10場次「落實40工時專班」說明會,讓民眾與企業了解法令規定,企業更可避免誤觸法令受罰。
自105年1月1日起,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多項重要修正條文將上路,其中最重要的修法重點是每周正常工作總時數為40 小時。
北市勞動局表示,近期接獲不少民眾反映部分雇主以縮短每日工作時間,卻增加勞工每周工作日數方式排班,由於這是對勞動條件不利之變更,企業如已對勞工有變更工作日等情形,應經個別勞工同意,勞工亦可向勞動局申訴。
勞動局指出,事業單位欲採行2周、4周或8周彈性工作時間者,應先確認是否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適用之行業,並經工會,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始得運用,並且與勞工協商說明排班方式,以杜爭議。
勞動局說明,工時縮短後勞資雙方最關心的國定假日日數,因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已將原定19日國定假日修正為12日(包含勞動節)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因此,企業未來可比照人事行政總處排定之行事曆實施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周休二日,但企業仍應另於勞動節使勞工休假1日。而休假日遇例假日或其他無須出勤之休息日,企業必須特別注意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另行補休1日。
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105年元旦起,還有多項重要修正條文上路,包括加重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責任,事業單位除應逐日記載勞工工作時間至分鐘為止外,保存出勤紀錄從現行規定1年延長至5年,倘未置備、保存出勤紀錄者,可處9萬元至45萬元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罰則為現行法令4倍以上。
至於事業單位如何記錄出勤,勞動局表示,得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記載之方式記錄勞工出勤事實。另外,如勞工向雇主要求提供出勤紀錄,雇主不得拒絕;違者可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為使民眾與企業能多了解新修正的勞基法相關規定,勞動局勞教科已規劃於105年3月起開設10場次「落實40工時專班」課程,由專家、學者等說明因應工時縮減引發之勞工對加班費、休假日、工作時間安排疑義,有意願參加者,可於105年2月下旬至北市勞動局網站勞動事務學院查詢相關報名事宜。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