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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6百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年限延至14年 雇主聘不滿一年願切結 勞動部擬同意(2016-01-08)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根據資料,目前已有600餘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完成申請,由於部分工作年限已滿12年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仍有意願來台工作,但不是由舊雇主聘僱,無法獲得點數,勞動部擬修法同意聘僱不滿1年的雇主以切結表示符合照顧需求。
  勞動部104年11月11日公告「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工作期間累計至14年之評點表」與相關申請書表,只要符合60點即可申請延長工作年限至14年。
  據了解,該規定實施以來,已經有620餘名外籍家庭看護工完成申請,已核發聘僱許可函,其中對於同一家族換親人當雇主者,如原先是哥哥當雇主,之後由弟弟當雇主者,只要是同一被看護者,其在兄弟處的工作年限會合併計算,不影響點數計算。
  不過,有民眾反映,有外籍家庭看護工工作能力很好,其工作年限滿12年或即將滿12年,由親友轉介紹聘僱,但是其評點制中的「工作能力」由勞動部查核外籍家庭看護工為申請的雇主服務期間,依服務期間達1年以上、3年以上未滿6年、6年以上未滿9年及9年以上,可分別得到10點、15點、20點及25點,因不滿1年拿不到10點,又其他項目如訓練等也拿不到分數,導致無法聘僱。
  對此,勞動部認為,外籍家庭看護工已在臺工作滿12年,其工作能力與語力等應能符合我國雇主需求,所以近期將修法放寬工作1年以上的限制,只要雇主出具切結表示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聘僱需求,就可獲得10點,再加上服務表現與工作能力就有60點,即符合延長資格。
  勞動部表示,為便利雇主申請及人力銜接,在外籍家庭看護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時,雇主就可先行提出申請,並配合在申請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時,一併申請;同時,也可為工作已屆滿12年而出國的外籍家庭看護工申請延長累計工作年限後,再入國工作。
  勞動部說明,為使勞雇關係穩定且優秀的外籍家庭看護工能繼續留臺工作,評點表分為「專業訓練」及「自力學習」兩大評點項目,其中「自力學習」項又細分為「語言能力」、「工作能力」及「服務表現」等3個小項目,同一評點項目具備2項以上資格條件者,擇較高點數者計點,加總各項目得分60點以上者為合格。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