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假期將至,由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皆屬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應休假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且工資照給,如期間適逢休息日或例假日者,應予補假一日,補假日期得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提醒,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者,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即除給當日工資外,再加給一日工資,或與勞工協商擇日調整休假。
勞動局表示,今年農曆春節較長,如勞資雙方約定的發薪日適逢春節期間,建議雇主於假期前提早發薪。
此外,事業單位配合春節期間的營運,而有聘請時薪人員於除夕至大年初三出勤,應加倍發給工資,以目前最低時薪120元計算,每小時至少需達240元,才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