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統計近五年處分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前三名依序為非法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指派合法聘僱外國人從事許可外工作,以及非法容留,分別有1,094件、469件、307件。分析102年至104年間雇主違反這三項規定的裁處件數,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以及非法容留的違法情況均有逐年下滑,但非法聘僱的情況變化不大,勞動局提醒民眾,聘僱新移民工作務必落實查驗其身分證件,避免誤聘逃逸外勞而遭受重罰。
勞動局資料顯示,處分雇主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1項第3款「指派外勞從事許可外工作」,由102年的103件減少至至104年的69件,違法第44條「非法容留」100年起由36件開始倍增到102年的78家,其後陸續減少至74家、67家。而第57條第1項第1款「非法聘僱」100年至103年,分別為110件、180件、269件、254件,去年再增加至281件。
職業安全衛生科長李進欽說明,現行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條中規定,聘僱新移民從事工作,雇主負有核對「外僑居留證」及「依親戶籍資料」正本的義務,除查驗外,也要將所查驗證件影印或拍照留存。
一旦民眾被發現僱用到假冒新外籍配偶身分的逃逸外勞,將依違反就服法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勞動局將了解是否確實有盡到查驗這兩份證件的責任,依個案狀況判斷有無符合減輕行政罰鍰的條件。
過去地方政府裁處時,曾發現過去有些被處分的個案,是非法外勞持假冒的身分證應徵,雇主以為外籍人士已取得身分證後就萬無一失,也未詳細比對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另外也有逃逸外勞應徵工作時對雇主謊稱自已遭家暴,所有證件都留在配偶家,雇主一時心軟,未經查證就錄用,都是僱用新移民時需特別留意的。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