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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時請產檢假、陪產假 雇主須給薪(2016-02-18)


  截至1月底止,全國有42家企業、1,346名勞工實施無薪假,勞動部表示,日前發布通函說明,無薪假期間勞工若請產檢假、陪產假或安胎休養假,雇主不得拒絕,且薪資應以放無薪假之前約定的薪資發給。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可享有有薪產檢假、陪產假各5天,安胎休養假則是併入病假計算。若雇主不給假,可處2萬到30萬元罰鍰,並會公布雇主姓名。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近日有民眾來信詢問,無薪假期間能否請陪產假,勞動部通盤檢討後,援引2009年產假期間不得實施無薪假的規定,明訂無薪假期間若勞工申請產檢假、陪產假與安胎休養假,雇主必須照准,且薪資必須以原薪資計算,不能以實施無薪假之後的薪資計算。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