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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O機場強行帶人 仲介批無限上綱 修法釐清外勞逃逸責任 保障訴願權(2016-03-02)


  針對2月27日發生2名印尼外勞因提供不實檢體,於遣返回國時卻遭到桃園群眾協會於機場攔截,欲將外勞強行帶走的案件,臺北市就業服務公會前理事長黃杲傑痛批,這次事件起因於2名印勞自己承認提供不實檢體,外勞本身違法在先,就應遵照國內法令辦理。他並認為,違法的外勞與合法雇主、仲介罰責不對等,以及人權團體超脫法令外的行為,已經嚴重破壞制度以及勞資和諧,建議勞動部應停止補助收容費,充分利用閒置空間作為安置中心。
  此次事件引發網路激烈筆戰,人權團體更主張外勞應有訴願權,並質疑該仲介是否確實告知外勞即將離境,讓外勞得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臺南市就服公會理事呂錫安指出,現行就業服務法中,一旦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不論原因為何,只要事由發生在一定時間內,仲介及雇主都有責任,就算外勞本身違反規定,仲介如實告知遣返原因,也無法避免逃跑,但勞動部並不會檢視個案事由,只依逃逸的人數、比率處分仲介、鎖雇主配額,承擔所有責任,等同現行制度對仲介設下了「緊箍咒」,無法有充分空間可協助外勞進行訴願。
  他認為,除非外勞投訴或雇主涉及人口販運案件,否則不應將外勞逃逸全部責任歸給仲介,將建請由仲介全聯會發函建請勞動部檢討法規,並釐清人權團體的權限到底在哪裡,不能無限上綱。
  黃杲傑舉例,同樣以不實檢體的行為,如果雇主、仲介違反,罰鍰外還有其他處分或刑責,外勞卻只是廢止聘僱許可,顯見現行法規對外勞相當寬容以及罰責的不對等。此外,法令也沒有授權NGO可以隨意將外勞帶走,一旦發生逾期居留問題,責任由誰承擔?
  他也提到,人權無限上綱,已嚴重破壞勞資和諧,特別是NGO收容外勞,每人每天可請領500元收容費,有些簡單的勞資糾紛都可以被擴大成很大的事件,以達到收容的條件。黃杲傑呼籲,政府應停止補助收容費,充分利用閒置公舍作為收容中心,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來源應回歸私人贊助。
  此外,對於申請補助的NGO,政府也要監督其經費的用途,所提供外勞的收容地點,也必須符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的規格,外勞發生逃逸也要承擔責任,一體適用國內法令才公平。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