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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提供不實檢體 依法廢聘需離境 逃逸影響配額 勞動部:個案審酌免責(2016-03-02)


  針對有外勞因提供不實檢體違法被廢聘,但不願離境而向NGO團體求援,最後外勞跟隨NGO人員離開,雇主與仲介皆擔心若外勞因此行蹤不明,其責任歸屬?對此,勞動部表示,外勞有其人身自由,無法阻止他隨NGO人員離開,因此將依「個案」審視情況,雇主與仲介可發函敘明案情,若外勞真的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將可予以遞補配額,仲介也可免責。
由於2月27日發生2名印尼籍外勞,因為提供不實檢體被查獲,雖事後再驗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要求函到14日內離境,仲介公司於2月27委託車行人員送外勞到機場,準備遣返時,但不願回國的外勞¬,打電話向桃園群眾協會求救,衍生車行、協會人員與航警拉扯等風波。
群眾協會常務理事杜光宇表示,2名印勞是無心之過使用他人檢體,不知道會這樣嚴重,協會在昨天(2月29日)已發函提出行政訴願與暫停執行,目前正尋求部分立委的支持,希望能保障這2名印勞仍繼續在臺工作,他指出,外勞在臺語言與文字都不通,政府與仲介應給予協助,如廢聘的公文只有中文,外勞根本不懂發生什麼事,也不清楚可以如何尋求行政救濟,預計這周會召開記者會。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73條第4款規定,外國人提供不實健康檢查檢體將廢止其聘僱許可,因此雇主與仲介應協助該外勞出境,若是外勞不願離境,屆期仍未離境者,符合就服法第74條規定,聘僱許可期間屆滿或經依前條規定廢止聘僱許可之外國人,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將依就服法第68條第4款規定,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被廢聘需離境的外勞,雇主與仲介應「協助」外勞搭機離境,而非「強制」外勞離境,若是外勞在期限內不願離境,而自願去其它住所,雇主需知曉外勞去處,若屆期外勞仍未離境,雇主就須通報勞動部與移民署。
勞動部強調,由於就服法規定的很清楚,提供不實檢體就需廢聘,行政機關不可能逾越法令,除非大法官解釋或是立委提修法,否則這個案外勞留在臺灣繼續工作的空間很小。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