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8日公布「104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8成5企業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仍有1.6%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其中又以25歲至44歲的女性,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較高。
為了解性別工作平等法實施成效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04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分別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計回收有效樣本事業單位3,182份、受僱者 4,117份(女性3,013份及男性1,104份)。
調查指出,104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者占85.2%,較91年提高49.7個百分點,呈現逐年提升之勢。
調查發現,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達98%以上;女性受僱者有遭受性騷擾的比率占1.6%,略高於男性之0.6%;女性遭受性騷擾之加害者主要為「同事」及「客戶」,以25-44歲的女性,曾遭受性騷擾的比率較高;其中1.3%遭受性騷擾的女性未提出申訴,主要原因是「未到想申訴的程度」占0.5%。
104年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工作平等各項措施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成5、哺乳時間7成8及育嬰留職停薪7成9,其餘均達8成2以上。對於大部分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則達8成9以上,其中以「產假」占94.7%最高,其次為「流產假」占91.7%,「安胎休養」占89.4%居第三。
104年員工規模25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占4.0%,有提供「托兒措施」占77.4%,合計有81.5%,較91年提高45.2個百分點,近二年均維持在8成2左右。另員工規模250人以上有設置「哺乳室或集乳室」者占84.2%。
調查發現,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未遭受就業歧視之比率達96%以上,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情形,兩性均以「年齡」之因素居多,男女性分別占3.6%、2.5%,其次男性為「階級」、「語言」及「容貌」,占1.9%~2.2%,女性為「語言」占1.7%及「容貌」占1.2%。兩性就業歧視因素比率差異較大為「階級」,男性占2.2%,高於女性之1.0%,相差1.2個百分點。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