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3月14日公告「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新增「屠宰業」引進外勞、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年資滿12年申請延長14年資格、基於行政簡化,刪除製造業申請重新招募須計算外國人人數規定以及有關箱網養殖工作等,前述規定3月16日正式生效;同時,配合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約16份。
同步公告雇主申請書表 資深藍領師傅暫緩公告
勞動部指出,目前屠宰場沒有工廠登記證的約有135家,其要申請引進外勞,須先向農委會申請確認資格,農委會將於3月16日會公告有關農委會審查屠宰業申請外勞作業要點;這次公告增設屠宰業,明定屠宰業外勞核配額度為25%,可多付就安費使用附加外勞至40%。
另3月16日會同步公告就安費數額表、屠宰業國內求才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法規。
原先這次也將一併公告「資深外籍藍領技術人員評點制度」,不分產業與社福類外勞只要在臺年資達9年以上都可以轉化為資深勞工,評點機制以100點為準、60點符合資格,由藍領外勞轉化成為就服法第46條第11款人員,雇主不需繳交就業安定費,也可銜接移民制度,但是因為立委、學者等多不贊同「外國專門技術人才評點制」,又外國專門技術人才評點制、僑外生評點制及資深外籍藍領技術人員評點制,這三項措施是政府攬才措施需一併處理,所以先將資深外籍藍領技術人員評點制暫緩,先公告處理其他事項。
就業服務法第52條修正公布施行,外籍家庭看護工如經專業訓練或自力學習而有特殊表現者,其在臺累計工作年限可由12年延長至14年;由於部分工作年限已滿12年的外籍家庭看護工仍有意願來臺工作,但不是由舊雇主聘僱,無法獲得點數,勞動部今天公告放寬工作1年以上的限制,只要「未滿1年」的雇主願意出具切結或是出具能力證明,表示該名外籍家庭看護工符合聘僱需求,就可獲得10點,再加上服務表現與工作能力就有60點,就可符合延長資格。
勞動部考量現行每3個月定期查核機制已可達管控雇主聘僱外國人人數,在不影響本國勞工之工作權前提下,基於行政簡化,降低爭議並讓現行審核作業更加透明,修正第16條規定與刪除第16條之1規定,製造業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不需計算外國人人數。
家庭看護工年限14年 雇主未聘滿1年可切結
勞動部說明,由於過去屢有雇主反映於重新檢視其他初次招募函時,因部分名額涉及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外勞出境原因等情形,導致造成申請爭議,因此民眾申請重新招募許可,其可取得名額是在雇主本次申請名額、國內求才不足名額與原初次招募函名額為上限前提下核算,這次修法刪除第16條之1,即在維持核算原初次招募函已聘僱許可外勞人數及取得招募許可之人數外,對原先尚須額外重新檢視其他非原初次招募許可函名額之做法再予簡化。
考量實務上箱網養殖業者與本國籍協同作業者部分採合夥制,修正第9條規定,若箱網養殖業者與本國籍協同作業者已就彼此間之合夥契約辦理公證,並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漁業主管機關於合夥人名冊驗章,即得將申請招募許可時仍合夥且協同作業者,計入為第四項國內勞工之人數計算,因此新增第五項規定。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