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開放新增「屠宰業」引進外勞,勞動部16日核釋「就業服務法」第47條規定,有關雇主在國內辦理招募本國人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之合理勞動條件薪資基準,新增屠宰工:非特殊時程者為新臺幣2萬6千元;特殊時程者(午後10時至翌晨6時之時段內,生產運作工作時數至少1小時以上者)為新臺幣3萬元。
同時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2點、第3點、第4點規定。第2點增列第五款規定,明定依本標準第五章之一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者,須檢附申請日前最近三年內之認定證明文件;第3點明定屠宰業雇主申請程序,雇主應先向農委會申請屠宰業之認定。初次招募外國人經許可者,雇主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一年內檢具申請書,向勞動部申請新聘僱外國人之入國引進。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