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31日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遺囑不可蓋章、指印,必須親自簽名,同時也增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侮辱、不扶養等情況,立遺囑人可以表達繼承人不得繼承,喪失其繼承權;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名人過世後,子女因遺囑爭產屢見不鮮,「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明訂遺囑的簽名方式,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又為了因應資訊時代,草案明訂,除了自書遺囑外,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代之;另規範因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而無法陳述或口述者,可以透過通譯傳譯製作遺囑。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