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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人以上企業 須有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2016-04-0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事業單位,2家均為「雇主未盡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義務」而受處分,即雇主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且未公開揭示,以及未盡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
  勞動局呼籲,僱用30人以上的企業單位,應依法訂定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公開揭示,員工於執行職務或求職者於求職過程遭遇職場性騷擾時,不論事業單位經營規模大小,都有防治職場性騷擾的義務,雇主應以申訴人立場審慎、即時處理,不可消極不處理或毫無任何作為,如果違反性平法相關規定,除裁罰外也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