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創立於民國八十一年 勞工委員會核發許可證第
  • 0042
首頁/新聞中心/新聞訊息
< 回上一頁 >

食用犬、貓肉未受規範 立委已提修法(2016-04-25)


  現行動物保護法規定,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並不得宰殺犬、貓及販賣屠體,最重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但對食用犬、貓肉並沒有相關罰責。近日已有立委發動聯署修法,將持有、食用者也明文禁止,換言之,未來無論是供給端或需求端,都會受到處分。
  據了解,這項修正案有獲得許多共識,通過的可能性頗高。
  高雄市去年底通過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明文規範不得購買、持有及食用犬、貓肉以及任何含犬、貓肉成分的食品,違反者將處1萬5千元至7萬5千元罰鍰。另為強化雇主對於員工教育責任,勞工若於工作場所或公司提供宿舍宰殺或食用犬、貓肉,雇主將受連帶處罰。包括新北市在內,也有數個縣市正在研擬中,但尚未經地方議會討論通過。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