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適用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事業單位由原先僱用250人擴大至僱用100人以上之雇主部分,預估適用事業單位約1萬4,127家,涵蓋勞工人數約368萬人,該修正條文尚需經總統公布後方可實施。
另外,為加強受僱者兼顧工作與親職及配合政府持續推廣母乳哺育之政策,放寬受僱者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若加班時間超過1小時,需給30分鐘哺乳時間,都視為工作時間。
由於受僱者生理差異,每人每次哺(集)乳時間長短不一致,因此刪除哺(集)乳次數限制。
基於雇主有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之義務,並於知悉時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增訂被害人因職場性騷擾衍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根據調查,目前僱用受僱者250人以上的雇主設置集、哺乳室的比率為84.2%,提供托兒措施的比率為81.5%,其他未設置的企業原因為空間不夠無法設置或是員工無需求,勞動部尊重修法方向,但認為應該逐步調降門檻,方便企業因應。
三讀條文另通過附帶決議,為使雇主確實提供勞工哺育與托兒服務,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針對轄區內雇主依法提供集、哺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進行輔導,協助雇主設置或與托兒機構簽約,並於修正規定施行一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督促雇主依法落實辦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