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輸出越南家庭看護工及近海漁工的越南仲介公司,只要有向臺灣勞動部申請認可,無須再向越南政府事先辦理登記。截至3月底止,已有125家越南仲介獲得認可。
2015年7月15日重新開放越南家庭看護工及近海漁工後,越南仲介除應經勞動部認可外,也須向越南海外勞工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所規定的條件後,再由當局公布名冊,也僅有名單內的越南仲介得辦理輸出。而根據越南勞動部第2176號公告規定,越南仲介須擁有同時集中訓練100人的培訓中心、置備足額的講師等,至於輸出漁工的越南仲介則應具有輸出漁工到臺灣、韓國的經驗。
越南經濟文化辦事處勞工組長阮春造表示,現在只要取得臺灣勞動部的認可,就能輸出家庭看護工和近海漁工,依照越南政府規定,越南仲介輸出勞工的相關規範,都在國內法令中明訂,因此無論是否有輸出到臺灣都應遵守,違反者也會有相對的處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