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千餘件製造業雇主未能在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函6個月有效期限內引進外勞,勞動部提醒,如因外國人因素導致無法在有效期限內入國,雇主可以在許可引進屆滿日前後30 日內申請延長引進,以免錯失聘僱外國人資格。
根據雇聘法第25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延長,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根據統計,104年有1,307件製造業雇主未能及時引進外國人而申請延長,又今年第一季也有409件,較去年同期362件增加13%。勞動部重申,雇主取得引進許可函後,應於6個月內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如不可歸責雇主因素,已完成外國人簽證未能及時入國工作,雇主可在原引進許可屆滿前後30日內,檢附該外國人註銷簽證紀錄與說明事由等證明文件申請延長引進,並在許可延長引進3個月內為新招募外國人完成入國手續。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