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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所稅結算申報 應於期限內完成繳款(2016-05-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繳納稅款應在結算申報截止日(105年5月31日)前自行繳納,逾限繳納者,每超過2日按應繳本稅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繳納15%滯納金外,還需按應繳本稅連同滯納金依105年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2%),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05年5月期間採網際網路方式完成申報,並選擇「現金繳稅」方式繳納稅額,但忘記繳納應繳稅款26,000元,遲至105年6月7日繳納,因已逾繳納截止日7天應另加徵3%滯納金780元。
  該局特別提醒,105年6月3日才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臨櫃繳納稅款者,將另加徵1%滯納金;如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使用附條碼繳款書者,最遲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內(即6月2日)至統一、OK、全家、萊爾富等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因已逾繳納期限,雖不加徵滯納金,但仍屬逾期繳納案件。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