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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外籍船員 限自行或透過仲介聘僱 條例草案將審查 公布後6個月施行(2016-06-02)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6月1日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漁業法」及「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掌握遠洋漁船僱用非我國籍漁船船員的狀況,行政院所提出的「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明定遠洋漁船經營者聘僱外籍船員相關事項,方式僅限自行聘僱,或透過主管機關核准的仲介機構聘僱。另外為保障外籍船員權益,仲介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繳納保證金。
  「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全文共47條,當天僅將海洋三法全部條文宣讀完畢,6月2日將繼續審查。
  目前外籍漁工分為兩部分,從事近海漁撈工作者,聘僱資格於藍領外國人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8條、第9條中訂定,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許可,且勞動契約須比照其他業別的藍領外勞,透過外勞輸出國駐臺辦事處認證,薪資比照基本工資、適用勞動基準法;然而境外漁工主管機關在農委會漁業署,不適用勞基法保障,也難以監督船員海上實際工作狀況,以致問題層出不窮,包括菲律賓、印尼在內的東南亞國家都曾向我國勞動部、農委會反映,希望改善遠洋漁工條件。
  條例草案第26條,經營者在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以自行僱用或透過國內居間或代理業務之機構(仲介機構)聘僱之方式為之。仲介機構應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繳交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非我國籍船員之資格、許可條件、應備文件、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仲介機構之核准條件、期間、管理、廢止條件、保證金之一定金額、繳交、退還、管理責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將由農委會另外訂定辦法規範。
  遠洋漁船經營者或仲介機構違反第26條規定的罰責,依第42條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收回經營者之漁業證照1年以下,或廢止仲介機構仲介外籍船員之資格及沒入保證金。
  該條例如順利三讀通過,將於公布後6個月施行。
  立委賴瑞隆表示,該條例草案第13條所定的「重大違規」有19項,比韓國12項、菲律賓10項都多,且罰鍰高達600萬至3,000萬元,強調修法應朝協助產業發展、建立公平環境為方向,不能只有管制及處分。



資料來源:外勞通訊社